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供应商目录组建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4:15:35
问题1:评分标准及特定资格条件中: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签发时间为准;因造价咨询很多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已报告出具时间为准?
问题2: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签发时间为准”,但部分项目无中标(成交)通知书仅有多年度框架协议(合同)。请问项目时间可否以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时间为准?
问题3:“(三)评审因素及标准”中“项目业绩”一栏评分标准关于业绩有效时间的规定为“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签发时间为准”,因造价项目少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修改为“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或造价咨询报告完成时间为准”。
问题4:“(二)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中“同一项目的概预(结)算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不重复计算业绩,提供造价咨询报告、定案表(如有)及服务合同;未完项目提供项目合同书及造价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如有)及项目造价证明文件”,造价项目少有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可修改为“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或造价咨询报告完成时间为准”。
问题5: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及标准商务部分项目业绩评分标准中描述“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签发时间为准。”,因非招项目无法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应该修改为业绩有效时间以咨询报告上的时间为准。
答: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以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咨询服务合同中甲方签订时间为准。
问题6:本项目采购文件“附页1评审因素及标准:市场实力”,烦请明确2023年度湖南省内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界定范围。例如全过程项目A于2022年签订合同,合同额为a元。2022年度收款为b元,2023年度收款为c元。请问按本项目要求,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为多少元?
问题7:2023年度湖南省内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是指2023年度签订合同的项目?还是指2023年度回款的所有项目,包含2023年之前签订合同在2023年度回款的所有项目?提供证明资料是否为清单及承诺函?
问题8:市场实力中清单是投标人自己提供吗?多少上限,合同金额只需要提供承诺即可,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1)按2023年度收款金额c元。
(2)是指2023年度回款的所有项目,包含2023年之前签订合同在2023年度回款的所有项目。证明材料中提供清单(清单含合同金额和回款金额)和承诺函。
(3)清单投标人自拟。无上限,证明材料中提供清单(清单含合同金额和回款金额)和承诺函。
问题9: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模板中需填写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执业律师人数一栏,请问表格是否有误?
问题10:投标文件格式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表内的“执业律师人数“是否为错误标表述,本项目为造价咨询项目,是否应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或员工总人数“
问题11:投标文件格式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表内要求提供“执业许可证“及其”批准文号“是否为错误表述,本项目为造价咨询项目,据了解造价咨询单位并无此证,且根据建办标〔2021〕26号中”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的说明,是否此处应修改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问题13:招标文件P6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批准文号是否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已修改,详见招标文件P67。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已完项目提供咨询报告、定案表(如有)及服务合同;未完项目提供项目合同书及造价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如有)及项目造价证明文件。”
(2)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以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咨询服务合同中甲方签订时间为准。
问题15: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承担过房建项目的预(结)算编审是否指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编制或审核的业绩?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是否也同样如此?供应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计分?未完项目提供项目合同书及造价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如有)及项目造价证明文件,这里的项目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为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阶段性的造价咨询报告?业绩有效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上签发时间为准,如果项目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是以合同时间为准?
答:(1)供应商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指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编制或审核的业绩。
(2)同一项目的概预(结)算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不重复计分,供应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项目的可分开计分。
(3)项目造价证明文件可以为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阶段性的造价咨询报告。
(4)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以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咨询服务合同中甲方签订时间为准。
问题16:副本是否可以为正本复印件
答:可以。
问题17:1、附件 7 技术部分,备注:根据评分因素及标准设定的顺序提供对应的证明资料,并加盖 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中要求内容为:1、服务方案 2、服务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 3、 咨询进度保障措施 4、合理化建议 请问在编写时是否可以结合文件编排实际情况将顺序标号 1、2、3、4、自行编号为如:一、 二、三、四、或第一章、第二章、。。。。等?
2、评审因素及标准中市场实力中要求提供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 请问(1)是否自拟格式,包含上述内容即可?(2)该部分是否确认不用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3、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需要再附件 4 中提供证明资料 请问,该条要求的证明资料具体是指什么,按理解应该是提供承诺函即可,请问是否按此理解?
答:(1)可以结合文件编排实际情况将顺序标号自行编号。
(2)格式自拟,证明材料中提供清单(清单含合同金额和回款金额)和承诺函。
(3)投标阶段提供承诺函即可,后期现场考察环节会对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二、澄清
商务部分中项目业绩“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承担过湖南省内房建项目的概预(结)算编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3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3分;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2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2分;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1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1分;”
修改为: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承担过湖南省内房建项目的概预(结)算编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3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3分;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2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2分;
单个项目造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计1分;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本项目相关时间节点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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